劉伶恒縱酒放達,或脫衣裸形在屋中,人見譏之。伶曰:“我以天地為棟宇,屋室為(巾軍)衣,諸君何為入我(巾軍)中?”
王子猷詣謝萬,林公先在坐,瞻矚甚高。王曰:“若林公須發並全,神情當復勝此不?”謝曰:“唇齒相須,不可以偏亡。須發何關於神明?”林公意甚惡。曰:“七尺之軀,今日委君二賢。”
乘兵车,出先刃,入后刃,军尚左,卒尚右。宾客主恭,祭祀主敬,丧事主哀,会同主诩。军旅思险,隐情以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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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司徒渡江,見彭蜞,大喜曰:“蟹有八足,加以二螯。”令烹之。既食,吐下委頓,方知非蟹。後向謝仁祖說此事,謝曰:“卿讀爾雅不熟,幾為勸學死。”
王大將軍與丞相書,稱楊朗曰:“世彥識器理致,才隱明斷,既為國器,且是楊侯淮之子。位望殊為陵遲,卿亦足與之處。”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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